时间:2021/5/13 7:30:38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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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网吉林5月13日讯(图文/胡金汐)五月十二日是汶川大地震十三周年,也是疫情爆发的第二年,灾难来临时,总有那么一群人不畏艰险、甘于奉献、救死扶伤,她们是护士,也是守护生命的卫士。五月十二日是第110个国际护士节,我国的主题是“传承红色基因,创新发展护理”。在此,我们向这群可爱的人们,致以节日的问候并献上一份真诚的“普法大礼包”!
《护士条例》
《护士条例》是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体健康而制定的。最新护士条例全文包括总则、职业注册、权利和义务、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五条。
《护士条例》规定: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护士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全社会应当尊重护士。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护士到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该法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实施健康中国战略的各个方面做了主要制度安排,分别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资金保障等方面做了规定,对于我国医疗卫药体制改革和卫生健康法治建设将起到重大作用。
针对“医闹”事件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作出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大声喧哗、吵闹,扰乱医疗秩序,威胁、恐吓、侮辱、伤害、恶意尾随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拉横幅、发传单,公然侮辱医务人员,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进入医院,在医院内和医院门前摆设灵堂、摆放花圈、焚烧纸钱等等,这些“医闹”行为会触犯哪些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你与疲惫相伴,你与病痛相连,你守护病患,就让法律来守护你。供稿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审核:薛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