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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反网络不良信息自律公约

时间:2019/8/29 18:15:37  来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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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强化网络信息服务单位的社会责任,整治各种网络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促进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网络不良信息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违背社会公德、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并通过网络传播的信息。网络信息服务单位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煽动非法集会、结社、******、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十一)含有虚假、欺诈、误导内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二)含有提供非法产品或服务的;

(十三)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十四)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三条 本公约遵循守法、公平、自愿、诚信原则,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

第四条 所有愿意遵守本公约的中国互联网协会的单位会员均可加入本公约,并成为本公约签署单位(以下简称签署单位)。

自律内容

第五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抵制网络不良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和传播,维护互联网信息服务秩序。

第六条 加强信息安全意识及防护措施,保护用户隐私,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尊重与保护信息内容的知识产权。

第七条 完善互联网信息管理制度,提高自身服务质量。完善网络不良信息监督机制,建立自主监控流程,自觉治理网络不良信息。

第八条 积极完善有关信息服务的合同、协议等相关文件,在所属网站首页及电子公告等明显位置,倡导共同自觉抵制网络不良信息,并警示传播网络不良信息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签署单位以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以下简称12321举报中心)为主体,为签署单位提供投诉举报渠道。签署单位应在其所属网站首页为12321举报中心提供有效的投诉举报链接。

第十条 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定,推动各项交流合作,共同优化行业的整体形象,增强行业综合竞争力。

第十一条 倡导技术创新,积极建设网络不良信息监测系统,建立稳定、高效、安全的信息服务体系。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监督和管理。

公约的执行

第十二条 基于“信息共享、行动一致”的共识,设立反网络不良信息应急工作小组,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对网络不良信息及时响应并有效处理。

第十三条 设立反网络不良信息应急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工作小组),并作为本公约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制定工作流程,监督和评估工作效果。各签署单位应指派专人加入应急工作小组,以共同协作,有效整治网络不良信息。

第十四条 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向签署单位及时传递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自律信息,作为行业的代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签署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签署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结果向签署单位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应急工作小组秘书处设在12321举报中心,秘书处负责应急工作小组成员之间的联络、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 12321举报中心负责将应急工作小组确认需要处理的网络不良信息通知到签署单位,由签署单位执行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反馈给12321举报中心。

第十七条 签署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八条 签署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维护行业团结和整体利益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本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本公约执行机构有义务按照要求,尽快组织相关调查与调解,并将结果通报签署单位。

第十九条 签署单位有权对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公约经签署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人签字后生效,由中国互联网协会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经执行机构或本公约三分之一以上签署单位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签署单位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互联网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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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中宣部老干部局书记﹑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支持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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