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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丨婆媳不和能否判决离婚?以案释法厘清家事纠纷关键点

时间:2026-08-17 21:51:24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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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日常生活中,婆媳观念差异引发摩擦是较为常见的家事问题。不少当事人前来法院咨询:单纯婆媳关系紧张,能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我们通过一起典型离婚案件裁判思路,为广大群众厘清法律边界,引导树立健康家庭相处模式 。

典型案情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自由恋爱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与男方母亲共同居住生活。共同生活期间,长辈频繁插手小家庭财务收支、生育规划、日常家事决策,两代人观念冲突持续发酵,婆媳矛盾日渐突出。

面对家庭纠纷,被告李某并未主动居中调解、划清原生家庭与新生小家庭界限,反而长期拉黑原告通讯方式,在外独自租房分居,以冷暴力方式回避矛盾,双方连续两年缺乏有效沟通。原告先后向辖区妇联申请矛盾调解,但被告依旧消极不作为,夫妻隔阂持续加深。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被告辩称双方并无夫妻矛盾,仅属于婆媳之间生活琐事纠纷,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与裁判说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唯一法定标准,婆媳相处矛盾本身并非法定离婚事由。

本案中,长辈过度介入小家庭事务属于婚姻外部干扰因素,矛盾激化的核心症结在于男方未尽配偶责任。在婆媳冲突长期存续期间,男方长期采取拉黑联系方式、刻意分居、消极冷暴力等方式逃避问题,经第三方妇联调解后仍拒不改正,持续两年拒绝修复夫妻情感,致使夫妻亲密关系彻底消解,婚姻丧失维系基础,该情形属于民法典规定“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经法庭多次耐心调解,原告离婚意愿坚决,已无和好可能性,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依照照顾女方合法权益原则,对房产、车辆、婚内公积金等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合理分割。

法官普法提醒

1. 区分矛盾主体,理性看待家事纠纷

两代人生活习惯、思想理念存在差异在所难免,短暂口角摩擦属于正常家庭现象。仅以婆媳不和为由起诉离婚,男方愿意主动整改、分开居住调和矛盾的,法院一般认定夫妻感情未破裂,优先调解维系婚姻。

2. 诉讼维权抓准举证重点,切勿本末倒置

若因原生家庭过度干预引发婚姻危机,庭审举证切勿一味罗列婆媳争执细节,应当重点固定男方偏袒长辈、消极缺位、冷暴力、长期分居、拒绝调解等证据,例如聊天记录、分居租赁合同、基层组织调解笔录等,以此佐证夫妻感情破裂事实。

3. 明晰家庭边界,筑牢婚姻稳定根基

健康家庭关系,关键在于分清“大家”与“小家”边界。长辈关爱晚辈应当把握分寸,做到关心不越界、帮忙不包办;丈夫作为家庭纽带,需主动担当调解责任,摒弃无底线“愚孝”思维,平衡双方诉求,从源头减少家事矛盾。(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图文:赵万冬

主编:钦泽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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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中宣部老干部局书记﹑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支持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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