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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时刻 | 无证驾驶朋友车辆发生事故,责任谁来担?

时间:2023-8-30 18:23:17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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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陈、小刘、小李三人系朋友关系,小刘和小李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小陈名下有闲置汽车一辆借给小刘使用,后因两人发生矛盾,小刘便委托小李将车辆还给小陈。小李在驾驶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小李追偿,经法院判决,小李向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垫付款。后小李找到小刘、小陈两人协商分摊赔偿款事宜,却未能协商一致,于是小李诉至法院,要求小刘和小陈二人支付其垫付的事故赔偿款。本是出于朋友之情相助还车,却因无证驾驶发生事故,最终昔日好友对簿公堂,事故的责任需要谁来承担呢?

法官说   

本案中,小陈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时应审查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其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小刘,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陈将案涉车辆交付给小刘占有后,小刘即应对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负有相同情形下与机动车所有人相同的注意义务,但小刘又将案涉车辆交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其对损害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李作为侵权人应承担主要的赔付责任,小陈和小刘未尽到对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注意义务,致使案涉车辆由无驾驶资格的小李驾驶,故法院酌定小陈和小刘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供稿)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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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指导:中宣部老干部局书记﹑中国新闻摄影学会会员,支持单位: 文化和旅游部主管的中国传统文化促进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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