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 12:32:17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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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文网-吉林12月1日电(图文/吴忱雨)近期延边州内疫情反复,对审判工作造成了极大不便。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在防控疫情的同时,统筹兼顾案件审判工作,保障司法工作有条不紊进行,充分运用互联网法庭开展审判工作,确保“战疫”、“审判”两不误。
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运用互联网远程视频开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1日,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董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在被害人家中徐某使用拳头、铁把笤帚殴打被害人头部,后被害人追至徐某家中,与徐某在屋外塑料棚内发生争吵,徐某使用拳头将被害人打倒,把脸部按在塑料棚内种植蔬菜土上,持续殴打被害人头部、颈部、耳部及被害人护着头部的双手,直至昏迷,殴打被害人之后,徐某离开房屋直至17时许回到家中,发现被害人昏迷后联系其家属送医,经诊断徐某造成被害人头面部软组织挫裂伤、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部硬膜外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双臂及双手擦挫伤的伤害后果。经鉴定,被害人家房门、被害人家中扫帚把提取的疑似血迹系被告人徐某留下血迹;被害人本次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现被害人处于昏迷状态。
经公安机关鉴定,确定被告人徐某涉案时精神状态为器质性人格改变,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且致被害人至今昏迷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准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徐某犯罪时精神状态为器质性人格改变,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处罚及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应从宽处理的辩护观点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据此,白河林区基层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决。
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表示对判决结果无意见,不上诉,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留下了悔恨的泪水。
法官提醒
故意伤害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在生活中遇到一些争执是难免的,当与人发生矛盾时要理智面对、冷静处理,“打输住院”、“打赢坐牢”,要学法、用法、遵法、守法,切勿一时冲动铸成大错。遇到类似情况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冷静、理智处理,同时,不要忘记适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审核:薛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