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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法治建设和实践的现实启示

时间:2021-5-23 10:48:31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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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仅次于中央苏区的全国第二大根据地,由鄂豫边、豫东南、皖西三块红色区域组成,它以大别山区为中心,东接江淮平原,西扼平汉铁路,南濒长江,北邻淮河,与湘鄂西、湘鄂赣革命根据地互为犄角,同中央革命根据地南北呼应,战略地位十分重要,在夺取中国革命胜利中发挥了重大作用。而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中心区域金寨县更是兵家必争之地,在这里先后建立了十二支主力红军队伍,从而成为红四方面军、红二十五军和红二十八军的主要发源地。革命战争年代,金寨县有10万多人民投身革命,绝大多数为国捐躯。从红军队伍中成长出59位开国将军,是全国第二将军县。这里被誉为“红军摇篮,将军故乡”。这只是仅仅一个金寨县,整个鄂豫皖革命根据地更是英雄辈出。全盛时期,根据地具有6座县城和26个县政权,总面积约4万平方公里,人口350万,主力红军发展到4.5万余人,地方武装20万余人,红四方面军是中国工农红军三大主力之一。土地革命战争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武装夺取政权。在那波澜壮阔的革命战争年代,人民军队浴血奋战,艰苦卓绝,取得了革命的胜利。在全国创建了井冈山、中央、湘鄂西、鄂豫皖、湘鄂赣等革命根据地。在这些革命根据地中,先后建立了湘鄂西、鄂豫皖两个中央分局。为捍卫和巩固红色政权,保护革命成果,中国共产党一面进行武装斗争,一面进行政治经济文化法制等建设。

鄂豫皖苏维埃政权作为当时新生政权,首要任务就是要建立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相适应的新型上层建筑,创建新型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通俗的理解,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是国家的统治工具。鄂豫皖苏区在法制建设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有益的探索,在立法工作中坚持以反帝反封、保障人民民主、促进经济发展的原则展开,在立法和司法制度建设中形成了许多成果,对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建设,保卫革命成果产生了积极的效应。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于1930年6月下旬召开了鄂豫皖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选举成立了鄂豫皖边区苏维埃政府。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苏维埃政权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法律观为指导,结合中国社会及根据地的实际情况,基本建立了以宪法性法规、刑事法规、土地劳动法规、民事婚姻法规和司法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法律体系。1931年7月1日,鄂豫皖革命根据地召开了鄂豫皖边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大会通过了《鄂豫皖苏维埃政府临时组织大纲》,选举产生了人民委员会和工农监察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下设革命法庭和政治保卫局,并通过了一系列的法律、法令、条例等。工农监察委员会、革命法庭、政治保卫局是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司法机关,分别担负着不同的司法职能,共同构成了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法制机关。工农监察委员会是与各级苏维埃执委会并立的独立机关,由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革命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审理民事刑事案件,革命法庭之下设审判委员会、国家公诉处、申诉登记处、执法管理处等组织。政治保卫局负责侦查审讯政治案件,对反革命案件负责侦查、逮捕、预审,并且还可以以公诉人身份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土地革命时期,鄂豫皖苏区法治建设不仅体系逐渐完善,而且许多举措均具有开创性。鄂豫皖苏区所颁布法律涉及的领域广、部门全,颁布的法律不仅涉及内政,像组织法、土地法、经济法(含税法)、教育法等社会事业建设的相关法律,还涉及外交,如《关于外交工作的六项政策》等。从1929年颁布的《临时政纲》到具体的《鄂豫边革委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再到《关于怎样分配土地的宣传材料》的文件,可发现这一时期颁布法令的可实施性逐渐增强,至1931年7月可以说是鄂豫皖苏区立法的一个关键的节点,且主要偏重于社会事业建设的相关法律,突出了民生建设的重要性。当时鄂豫皖苏区已经建成了完整的法制机构组织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的边界,如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农监察委员会,工农监察委员会使用独立的组织系统,只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工农监察委员会负责,其独立行使职权,对于不能解决的案件移交上级直属机关。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决定均要交给苏维埃政府相应的机关执行。在革命法庭与政治保卫局的关系上,“保卫局若有案子与革命法庭有关系,革命法庭得保卫局许可后,可派人参加审讯”,“在保卫局未审以前,各级革命法庭和各级裁判委员会绝对不审”,“保卫局通常在案犯证据考查清楚后,须交革命法庭公开判决。法庭审问该案犯,如遇该案犯坚决不承认案情的时候,可转送保卫局复审,或者由保卫局派一人担负公诉员,出席法庭当面证明”。同时对于革命法庭内部组织系统的权属关系也作了详细的规范,如“乡裁判委员会由区裁判委员会指挥,区裁判委员会受县革命法庭指挥,但重大案件乡裁判委员会可直接送到县法庭”对于重大案件区、乡裁判委员会必须在两天内移送至县法庭。并对区、乡两级裁判委员会的权限也做了规定,如“区、乡裁判委员会没有用刑之权,区裁判委员会之权只能判决三日苦工或警告之案件,乡裁判委员会只能判决一日或两日苦工或警告之案件,其余案犯可以交上级处理”等等,这些规范对鄂豫皖苏区法令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鄂豫皖苏区法制作为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法制领域取得巨大成就和宝贵的经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法制发展的进程,对现代的法治建设仍有具有许多启发性的意义。一是坚持将法治建设与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相结合。随着鄂豫皖区苏维埃政权的建立,新社会秩序建立的必要性就愈加突显。鄂豫皖党委、苏维埃政府在领导苏区革命的过程中,尝试将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相结合,来建立新的法制秩序。1930年3月,鄂豫皖边区域在党的领导下统一了鄂豫边、豫东南、皖西三个地区的党组织,这为鄂豫皖苏区建立统一的政权组织提供了领导力量,并于1931年7月前完成了鄂豫皖苏区由下至上的政权组织建设,建立起了鄂豫皖苏区法制机关,为鄂豫皖苏区法制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同时,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规范苏区党组织、苏维埃政府以及社会组织权力,以更好地推动苏区法律的贯彻和执行。并在党的领导下将人民民主贯穿于立法、司法和执法的各个过程之中,培养群众的法制意识,领导鄂豫皖苏区法制社会建设。如在鄂豫皖苏区革命法庭审判委员成员就是在群众中选举产生。在审决案件时要征求群众的意见,出现判决与群众意见相异时,要将案件移交上级革命法庭处理。在执法的过程中发挥人民的监督作用,鄂豫皖苏区广泛选举产生的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的另一种职能就是执法监督,主要是监督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或苏维埃政府是否真正执行苏维埃法令。在《鄂豫皖区苏维埃政府工农监察委员会条例》中规定:“工农监委会和主席团,得随时吸收积极工农分子,参加工农监委工作。”同时还规定各级工农监察委员会要接受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控告和申诉。二是坚持将法治建设与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相结合。法制建设要坚持实事求和开拓创新是就是要实现实然性和应然性、理想性和现实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原则性和灵活性的有机统一,这贯穿于鄂豫皖苏区立法和执法过程中。鄂豫皖苏区法律的制定源于鄂豫皖苏区自身革命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共同要求。而法律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就决定了党的各项政策能否落实,政权能否巩固。这就需要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如1930年4月召开的六安第六区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参照《鄂豫边革命委员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皖西的实际,制定了《六安六区土地政纲实施细则》,这些具体的调整为法律在执行上取得良好效果奠定了基础。鄂豫皖苏区土地法令的执行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苏区的农业生产。1931年10月,鄂豫皖中央分局给中央的报告中说:“鄂豫皖区因分了田和群众努力生产,获得了大大的丰收”,这使得中共领导的革命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为鄂豫皖革命根据地的迅速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这些成果的取得正是鄂豫皖苏区坚持实事求是和开拓创新的结果。三是坚持将法治建设与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相合。1931年7月,鄂豫皖区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明确提出了:“凡一切经济建设事业,国民党所办不到的,苏维埃政府都一一兴办起来,使中国经济无限地发展兴盛,工农群众个个享最大的幸福。”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鄂豫皖苏区的法制建设就要坚持推进经济建设与改善民生相结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规范经济社会的运行,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民生改善。如1931年10月,鄂豫皖苏维埃政府颁布了《关于商业累进税之规定》,这些规定在苏区得到普遍贯彻和实行,为苏区政府开展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供了财政保障。此外,鄂豫皖苏区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生建设的法律,如《红色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文化教育政策》《优待医生暂行条例》等等,这些法律为民生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来看,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建设和改善民生是由当时苏区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的发展和民生的改善有利于推进法制建设,从而达到了推动苏区革命形势波浪式前进与苏维埃政权不断巩固的双重效果,这不仅实现了当时法制建设的目的,而且也为法制建设拓展了新空间,因为经济基础的发展必然带来上层建筑的稳固和延伸,法制建设也不例外。【作者:宣自梅,单位:安徽金寨干部学院(金寨县委党校)】新文网发

审核:薛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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