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5/6 14:53:14 来源:新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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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星期天
既是母亲节
又是微笑日
一起学习法律知识
守护温柔的她们
家庭中的母亲
新文网-吉林5月6日电(图文/潘聪)在每个家庭里,母亲都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既孕育了我们的生命,又照顾了我们的一生,是幸福的起点,是温柔的港湾。让我们一起学好法律知识,共同保护家庭中的母亲。
婚姻:《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生育:《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工作:《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他方面:《妇女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工作中的母亲
“妇女能顶半边天”,越来越多的职场女性崭露头角,发挥价值。职场妈**苦与累是难以言表的,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让她们在工作中感受温暖、体会快乐。
孕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哺乳期:《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第十条: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工作:《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人性化保护:《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一条:女职工较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自办或者联办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等设施,并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照料婴儿方面的困难。
维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各级劳动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检查。各级卫生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有权对本规定的执行进行监督。
“问余何意栖碧山,笑而不答心自闲。”面对疫情困扰,抑或是生活、工作中的坎坷,抑或不被理解……让我们用自信、洒脱、信念和胸怀坦然处之,用微笑填充漫漫人生路。
挚爱深藏于心,流露于自然。付出不要回报,感谢藏在心间。大大的世界,小小的家,默默地付出,无限的关怀。母亲,值得我们温柔以待,用一生去守护。
母亲节与微笑日,爱与喜相逢的日子,愿人们都能喜乐常伴,祝母亲节快乐!
供稿单位(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审核:薛成毅